调动工作地点应依法进行 |
| |
引用本文: | 刘岳庆.调动工作地点应依法进行[J].中国劳动科学,2012(1):53-54. |
| |
作者姓名: | 刘岳庆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案情简介李某自2003年即到甲公司工作,双方先后共签订了四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签订于2010年2月,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该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为:"聘李某为客服(A市)部门技术职务,因生产经营需要及其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公司可调动其工作岗位,其应予服从。"
|
关 键 词: | 地点 2010年 动工 劳动合同 实际工作能力 案情简介 合同签订 生产经营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