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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工作地点应依法进行
引用本文:刘岳庆.调动工作地点应依法进行[J].中国劳动科学,2012(1):53-54.
作者姓名:刘岳庆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简介李某自2003年即到甲公司工作,双方先后共签订了四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签订于2010年2月,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该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为:"聘李某为客服(A市)部门技术职务,因生产经营需要及其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公司可调动其工作岗位,其应予服从。"

关 键 词:地点  2010年  动工  劳动合同  实际工作能力  案情简介  合同签订  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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