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劳务派遣退回机制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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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义军.完善我国劳务派遣退回机制的思考[J].中国劳动科学,2014(5):1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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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义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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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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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对劳务派遣中的员工退回作出规定,用工单位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情形将员工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由此可以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被退回员工本人对情形的出现并不存在过错,故派遣单位均无权与被退回的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应继续对其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员工退回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解除,退回也并不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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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退回机制劳 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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