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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待遇补偿的主体确认与法律适用
摘    要:范某于1979年8月就职于某实业公司,1986年调到该公司下属的涂料厂做配料工,长期接触化学物品苯。1991年和1993年两次被职业病医院诊断为慢性苯中毒。当时,实业公司没有为范某建立健康档案,在调动工作中也没有就此问题进行协商,范某未能享受职业病待遇。

关 键 词:职业病  法律适用  待遇  实业公司  化学物品  健康档案  涂料厂  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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