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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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剑,李军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认定[J].中国劳动科学,2011(10):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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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剑 李军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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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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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2月,刘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多次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年2月。期满后,机械公司不同意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在支付了刘某自2008年1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后,为其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刘某以工作期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机械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机械公司为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机械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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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业病危害 作业 终止劳动合同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机构 健康检查 经济补偿金 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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