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基层安全监管“空档”刻不容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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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宗周.弥补基层安全监管“空档”刻不容缓[J].安全与健康,20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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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宗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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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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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只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执法权,没有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责任和执法权,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将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建设列入法定机构、常设机构,使得目前我国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严重滞后,监管队伍严重弱化,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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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全监管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法》 街道办事处 机构建设 空档 弥补 法律法规 |
弥补基层安全监管"空档"刻不容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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