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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不能规避法律
摘    要:今年 7月 4日 ,华东某外商独资企业向吕某下发了一份终止聘任合同通知。通知称 ,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原签订的聘任合同第 5条的规定 ,现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与公司的聘任合同将于 1999年8月 10日终止。接到通知后 ,吕某要求公司支付 7 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被拒绝。于是吕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经查 ,吕某于 1989年 10月参加工作 ,1995年 7月 1日 ,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第 5条规定 :“双方可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终止聘任合同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吕某在聘任期间的工资为每月 2 5 0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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