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期一案:对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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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律师.每期一案:对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J].安全与健康,20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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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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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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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科贸中心曾为一客户安装"御康"牌洁身器,并负责售后服务.后客户家中失火,洁身器被烧毁.经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对起火残留物进行鉴定,结论为洁身器内的疑点为二次熔痕,因此,可以断定洁身器为二次起火点.2001年11月29日,某区消防监督处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上述火灾系厕所内坐便器上的洁身器加热棒干烧所致.某科贸中心认为该错误的认定结论导致其在上述火灾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中败诉.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名誉亦受到侵害,故请求法院撤销上述<火灾原因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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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火灾原因 行政诉讼 消防监督 科学研究所 售后服务 民事赔偿 火灾事故 经济损失 |
每期一案:对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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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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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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