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三大看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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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仕源,建国,刘海英.“醉驾入刑”三大看点[J].安全与健康,2011(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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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仕源 建国 刘海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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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首次入刑。修正案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行政处罚乏力,刑事处罚补位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对醉酒驾车的处罚,第九十一条规定得相当清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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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营运机动车 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 刑事处罚 醉酒 驾驶证 刑法修正案 酒后驾车 犯罪 行政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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