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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基层安全监管“空档”刻不容缓
引用本文:何宗周.弥补基层安全监管“空档”刻不容缓[J].安全与健康,2009(7).
作者姓名:何宗周
摘    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只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执法权,没有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责任和执法权,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将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建设列入法定机构、常设机构,

关 键 词:生产状况  基层  街道办事处  执法权  地方人民政府  乡镇  安全管理  空档  安全监管  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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