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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续)
摘    要: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取消年审资格的: (一)未办理工程申报、审批手续施工的; (二)施工中使用假冒伪劣器材的; (三)企业在年审材料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 第十三条 转让、借用、伪造、变造行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取消其年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办资质证书。

关 键 词:西安市  安全技术  安全防范  安全管理  工程管理  技防产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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