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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续)
摘    要: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关 键 词: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  理条  重大事故  事故处理  调查报告  人民政府  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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