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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续)
摘 要: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关 键 词:
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
理条
重大事故
事故处理
调查报告
人民政府
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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