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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    要:财建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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