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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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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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上市公司 监督管理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国人民解放军 环保局 副省级城市 科学发展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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