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要不要反复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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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游成龙.排污费要不要反复催?[J].环境,1999(2):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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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游成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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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有少数排污单位故意拖欠或者拒缴排污费。环保部门好象无可奈何,只好反复催。对此,笔者不以为然。理由如下: 一、从法理上看,没必要催。因为:环保部门是征收排污费的行政主体,依法征收排污费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权,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下达缴费通知单是依法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从排污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该具体行政行为即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并不以“催”为必要条件,既不因为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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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排污费 环境保护管理 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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