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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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兴.解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J].环境,2001(6):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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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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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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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法以专节的形式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被作为重要的罪种首次确定下来。该罪的确立,对遏制愈演愈烈的环境污染状况,统一和完善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体制,加速我国刑法和国际刑法的接轨,更好地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新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给司法机关正确地定罪量刑带来了一定的困惑。为准确地界定该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笔者就新刑法的相关规定略抒已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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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构成要件 相关犯罪 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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