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炭开发生态补偿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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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白中科,耿海青,郭二民,宋鹭.关于煤炭开发生态补偿的若干意见[J].环境保护,2006(9):4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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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白中科 耿海青 郭二民 宋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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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地质大学土地科学技术系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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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者按:我国煤炭资主要分布在晋陕蒙生态脆弱区和华东平原粮食主产区,煤炭开发已经造成而且将会更大规模地造成土地、水、生物等资源的破坏,同时造成大量农民失地、搬迁、安置、就业以及新农村再建等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矿区生态环境面临"旧帐未还、新帐剧增"的问题十分突出,"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未得到控制.因此,我国煤炭生态补偿机制亟待建立.本文提出,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是建立煤矿生态补偿机制的前提,生态补偿标准和制度是煤矿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的重点和难点,生态补偿法的制定是煤矿生态补偿实施的根本保证.作者同时指出,煤炭资源开发涉及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农民生存等复合性的问题,需要中央政府组织各部门协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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