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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前瞻:入世后我国的环境法制
引用本文:杨华.问题与前瞻:入世后我国的环境法制[J].环境保护,2007(15).
作者姓名:杨华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摘    要:WTO协议中有很多涉及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定,比如:被称为"环境例外"或"绿色例外"的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的(b)(g)两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序言所申明的寻找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制定技术性措施限制贸易,《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规定可基于同样的理由对贸易物品采取限制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为消除严重的环境压力且采取最合适的环境手段,可考虑接受环境补贴;《农业协议》规定可以接受保护生态环境计划及农场主的直接绿色补贴措施;GATS协议第6、7条均与环境保护有关;TRIPs协议也鼓励各国更多地进行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创新、转让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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