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评机构的组织形式与连带侵权责任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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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满昌,辛欣.论环评机构的组织形式与连带侵权责任的承担[J].环境保护,2017,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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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满昌 辛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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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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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完善云南生态补偿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研究”,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问题研究”,昆明理工大学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创新团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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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环保部门着力推动环评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我国大部分原来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环评机构将转变为企业法人。尽管环评机构的公司化改制有利于环评市场的充分竞争,提高环评的质量,但是环评机构作为一种轻资产的人力资本密集型的组织,其承担环评执业风险的能力存在疑问。本文在分析了环评机构的法律责任及其发展的基础上,分别对公司制和合伙制的环评机构的特点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进行了研究。尽管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环评机构的连带责任,但公司制的环评机构因其轻资产和法人有限责任仍有可能导致其承担连带责任落空,无法实现立法所欲达到的惩罚、预防及补偿的目的 ;而采用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更符合环评行业的特点,有利于促进其效率的提高和自律的实现,也有利于连带责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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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影响评价 连带侵权责任 公司制 合伙制 |
Discussion on Enterprise Forms of EIA Agency and Bearing of Joint Tort Liabi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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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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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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