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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司法进路
引用本文:刘丹.“双碳”目标下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司法进路[J].环境保护,2023(6):28-31.
作者姓名:刘丹
作者单位: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政法所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优化研究”(22&ZD138);;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项目“智慧司法对权利救济的促进作用研究”(T2021044);
摘    要:近年来,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我国司法机关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在气候变化治理的司法应对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对涉碳“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的类型进一步细化,为相关审判实践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但是,我国司法机关要应对真正的气候变化诉讼,还存在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的障碍。构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司法进路,在明确未来气候变化诉讼的公益诉讼发展方向,发挥气候变化诉讼的政策落实功能,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和环保组织公益诉讼并行发展的基础上,应在既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模式下,从统筹公益诉讼调整对象、扩充适格当事人的范围、明确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违法性标准、改良诉前检察建议制度等方面做好程序设计和司法准备。

关 键 词:气候变化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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