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执法中的协商机制和自由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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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静.美国环境执法中的协商机制和自由裁量[J].环境保护,2007(24):8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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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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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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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环境法的执行手段分为民事执行(civil enforcement)和刑事执行(criminal enforcement).美国的民事执行主要针对一般违法行为.包括直接由政府官员进行执行和政府官员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两种.行政机关的直接执行往往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执行一般适用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刑事执行一般用来对付故意违法的个人或企业,适用于法律规定采取最严厉惩罚的违法行为.可见,在执行中,美国法院具有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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