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破坏水资源的表现形式(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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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忠诚.职务犯罪破坏水资源的表现形式(上)[J].环境保护,2009,42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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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忠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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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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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职务犯罪对水资源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甚至滥用职权,导致破坏水资源犯罪行为的发生,因而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承担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环境监管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环境、破坏水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制止、处罚、追究不及时、不得力,这种危害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必然导致破坏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泛滥,造成环境污染、水资源破坏.同样,如果承担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顾环境保护的客观实际,超越职权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决定处理公务,也必将对环境保护、水资源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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