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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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灿发,程多威.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J].环境保护,2014(10):3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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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灿发 程多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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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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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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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将其规定真正实施,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未作为一种诉讼类型,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仍未明确,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具体规则,民间环保组织可能会无意愿或者无能力提起公益诉讼,司法体制改革滞后可能会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而且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也缺乏必要的衔接。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清晰界定并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升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力,稳步推进环境审判体制改革,制定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配套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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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环境保护法》 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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