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引用本文:王灿发,程多威.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J].环境保护,2014(10):35-39.
作者姓名:王灿发  程多威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基金项目: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将其规定真正实施,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未作为一种诉讼类型,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仍未明确,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具体规则,民间环保组织可能会无意愿或者无能力提起公益诉讼,司法体制改革滞后可能会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而且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也缺乏必要的衔接。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清晰界定并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升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力,稳步推进环境审判体制改革,制定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配套与衔接。

关 键 词:新《环境保护法》  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构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