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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污染致害的私法应对
引用本文:左建华,张敏纯.重金属污染致害的私法应对[J].环境保护,2013,41(6):45-47.
作者姓名:左建华  张敏纯
作者单位: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2. 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项目: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湖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环境铅、镉污染人群健康危害的法律监管研究"
摘    要:重金属污染致害具有长期潜伏性,致害过程复杂,使其显现出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公害特性",因此,在重金属污染致害的制度应对中,需要适当调整受害人在实体权利的主张及诉讼程序,以保障受害人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对重金属的利用与需求也急剧增加,与此同时,重金属污染也呈高发态势:我国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遭到重金属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2009年,重金属污染事件致使4035人血铅超标、182人镉超标,引发32起群体性事件;1/5的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重金属污染土壤面积至少有2000万公顷……重金属污染的这组数字化表达,凸显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现实紧迫性。

关 键 词:重金属污染  受害人  疫学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  潜伏性  诉讼程序  污染防治  侵权法  不确定性  加害人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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