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
| |
引用本文: | 张孝烈.试论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的因果关系[J].重庆环境科学,1989,11(5):14-18. |
| |
作者姓名: | 张孝烈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学院 重庆 |
| |
摘 要: | 企业事业单位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引起环境污染危害后果,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环境污染危害违法行为是产生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依据,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是环境污染危害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在处理民事侵权行为案件、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时,一般要具备四个要件、(一)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行为已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二)损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四)实施损害行为人要有过错。应当肯定,在处理环境污染损害案件、追究环境污染损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原则上也要适用上述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
关 键 词: | 环境污染 损害 案件 环境管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