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泻水俣病案件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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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丛选功,丛者禹.新泻水俣病案件的判决[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9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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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丛选功 丛者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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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丛选功),首钢特钢公司环保处(丛者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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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新泻水俣病案件的发生及其经验教训当熊本水俣病(1953年~1960年曾大量发生)引起人们注目的1965年6月,在新泻县又发现了有甲基汞中毒的患者.造成新泻水俣病的原因,是昭和电力工业公司鹿濑工厂向阿贺野川排放的在乙醛制造工艺中含有甲基汞化合物的工厂废液.日本学者在谈到水俣病的惨痛教训时指出,在日本公害史上绝对不能无视的一点,是企业、行政和御用学者三为一体,共同掩盖了公害的真象.因此,只发挥企业和行政两个积极性不可能真正做到防止公害.要想使公害防患于未然,必须唤起民众,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坚持群众参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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