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物回收处理中的法律责任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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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毛振亚.电子废物回收处理中的法律责任分担[J].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13(8):2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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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振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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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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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继实施,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理工作又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14条(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4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分别规定了电子产品生产商的回收处置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国家试图通过“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贯彻来规范我国电子废物回收处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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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子废物 回收处理 责任分担 法律 电子电器产品 电子电气设备 生产者责任 产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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