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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视角论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兼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第六条第二款
引用本文:丁霖.从法学视角论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兼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第六条第二款[J].环境科学动态,2013(6):82-86.
作者姓名:丁霖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重大项目《环境法中的权利类型研究》(项目编号:12JJD820010)和2013年度“中迭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
摘    要:环保法修正案三审稿,对政府环境责任予以高度关注,在总则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规定相关配套制度保障落实该条款。通过对三审稿关于政府环境责任条款的分析、解读,可以明确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的含义,明晰该制度在总则中规定的意义。三审稿从地方政府行使环境职权和承担环境责任两方面对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予以制度保障和落实,但其制度保障仍不充分,仍需从制度自身完善、事前监督机制以及外部问责机制三个方面使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进一步落实,使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得到真正实施。

关 键 词:地方政府  环境质量负责制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事前监督  公众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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