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新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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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兰家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新解[J].内蒙古环境科学,2012(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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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兰家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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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江苏21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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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0zd&045)子课题《生态文明政府调节机制研究》;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公众环境保护权研究”(项目编号:06JA820031)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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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一直是该法备受关注和饱受争议的对象,如何全面正确地认识这一条款的规定才能更好地实施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对31条两种情形下建设单位行为的主观恶性的再分析、对照环境影响评价的价值和目的对该责任条款的再认识、对环境影响评价执法难的根源追寻等方面来探讨对31条的全新认识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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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影响评价 主观恶性 法律责任 完善途径 新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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