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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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荣.台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J].环境导报,1995(3):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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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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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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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台湾“环境影响评估法”历经5年终于1994年通过三读立法程序而获得施行。台湾 媒体称该“法”的施行表明台湾环境保护工作由消极的事后补救向积极的事前预防转变,这对有效避免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具有重大意义。 台湾“环境影响评估法”分总则、评估、审查及监督、罚则、附则等章计32条,对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作了全面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 主管机关及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 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估主管机关“中央”为“环境保护署”,“地方”为“环境保护处(局)”和县(市)“政府”。各级主管机关审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有关事项,并应设立环境影响审查委员会,委员会任期两年,其中的专家学者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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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影响 评估制度 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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