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统一监督管理 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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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这是法律赋予地方环保部门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保护一方碧水蓝天的"重器"。但是,这一法律抓手在地方一直有着施行困局,主要是:法律层面缺少"统一监督管理"的操作性、约束性;现实存在环保部门既是"守门员"又是"运动员""裁判员"的责任错位;以GDP论英雄,环保党政同责、环保离任审计尚未构成地方领导干部提拔晋升硬约束;环保部门自身缺少创新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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