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驳回的起诉——安良化工厂污染环境被判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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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国成.被驳回的起诉——安良化工厂污染环境被判重罚[J].中国环境管理,19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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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国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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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环科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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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公正判决 1987年2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有500多人参加的审判大会,对增城县福和区安良化工厂污染环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审判长庄严地宣布了如下判决: (一)维持增城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增府环字(1985)003号文件中对原告(安良化工厂)罚款2万元的决定。驳回原告请求免予罚款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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