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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之我见
引用本文:黄智民.对“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之我见[J].中国环境管理,1983(3).
作者姓名:黄智民
作者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摘    要:“谁污染谁治理”,这些年来已成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指出:“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实际上,这条“原则”目前不仅被应用到老污染源的治理上,作为编制老污染源治理规划的一条根本原则,同时,在新污染源控制方面,也可以看到它的影响;在大自然保护工作方面,已为某些同志发展成为“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但是,我认为,这个“原则”并不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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