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立法述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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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鉴明,曹叠云.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立法述评[J].中国环境管理,1990(3):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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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鉴明 曹叠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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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規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这一规定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的高度,将过去一些分散、零碎的环境保护规划方面的立法規定以及某些环境保护规划实践,提升、固定为法律制度。该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如下方面:第一、规划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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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规划 制度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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