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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简介
引用本文:熊英.环境行政复议简介[J].中国环境管理,1990(1).
作者姓名:熊英
摘    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服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罚款等行政处罚),有权依法向环保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处理;受理申请的环保机关则据此对引起争议的原行政行为重新审议,并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决定。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作用,即环境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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