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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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 2001年 2月 21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发〔 2001〕 19号文 )。有关意见如下: 一、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开展工作,严禁越权审批。凡越权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一律无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到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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