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事业基础法”:让特殊的《环保法》特殊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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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曦.“环保事业基础法”:让特殊的《环保法》特殊起来![J].绿叶,2011(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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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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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环保法》修订研究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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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保法》虽有空心化趋势,但是在某些重要方面却是无法空心化的,这就是其特殊性所在:"基础性"——为中国环保事业和政府履行环保职能提供法律依据和基本制度安排。根据这个特殊性和特殊功能,可以将《环保法》定位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基础法律,简称"环保事业基础法"。《环保法》修订应侧重对政府的规范和制约,以强化其环境管理者身份并取消其"间接的环境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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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保法 中国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 环境资源保护 环保事业 保护法律 特殊功能 环境管理 法律关系 环保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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