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中的区域合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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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雨燕.新《环境保护法》中的区域合作制度[J].绿叶,2014(7):3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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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雨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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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广东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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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保护法》第20条建立了环境区域保护合作制度的雏形,突出了环境治理的效果导向、协调机制的统一导向和契约精神。新制度也存在明显不足,未能提升到区域合作的战略高度、构建配套的机制保障和健全地方政府协商的具体制度,从而尚未完整确立地方政府的区域合作制度。完善的路径可分为三个层面:于宏观层面借鉴国外区域合作模式;于中观层面构建政府区域合作保障机制;于微观层面健全区域行政协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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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保护法》 合作制度 区域合作模式 地方政府 机制保障 区域保护 第20条 环境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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