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生态损害综合预防补救机制化解环境违法罚款上限的尴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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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竺效.用生态损害综合预防补救机制化解环境违法罚款上限的尴尬[J].绿叶,2010(9):99-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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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竺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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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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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的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0CFX068)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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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看似“顶破天”的最高额罚款却使得法律陷入了“便宜责任企业”、“放纵污染”、“鼓励污染”的尴尬。面对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行政罚款机制难以威慑和遏制违法行为。对此,应综合发挥行政处罚责任制度、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制度和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的作用.令责任人得不偿失。而在罚款行政处罚已经封顶、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但尚未被受理的情况下,探讨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以为补充.尤显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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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罚款 环境违法 生态损害 综合预防 尴尬 民事责任制度 机制化 侵权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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