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实践,重在简化规划所包含项目的环评内容和程序,但过于重视效率,不利于环评制度风险预防功能的实现。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层面政策文件中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各地在实践探索中联动条件、联动范围、简化内容、审批方式等均存在较大差异,规范统一的联动机制尚未形成。对此,基于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的构建机理,针对现有实践存在的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为契机,回归环评制度预防性规制的本质,明确联动机制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确定项目环评简化或强化的内容,回应环评审批改革实践可能存在的合法性质疑,建立自下而上的反馈和监督机制,从而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提供法治化构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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