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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服务科学评估是生态保护政策制定的基础,但其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范围及应用效果仍处于探索阶段。文章在系统梳理生态系统服务分类及常用生态系统服务供能量及价值量评估方法基础上,从生态保护政策目标制定、区域划定及受益者识别等方面分析了生态系统服务能够提供的作用;结合我国生态安全及生态文明制度需求,从国家尺度到局地尺度上,利用典型应用案例探讨了生态系统服务在生态保护政策中的应用效果;并进一步提出未来生态系统服务评估在生态保护政策应用中的切入点,即规范评估方法,建立生态系统过程-服务-居民福祉关联,注重基于生态系统服务评估的政策创新。以期为生态系统保护、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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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述了云南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现状,并基于云南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有的合作基础,提出未来合作建议:开展生物遗传资源调查与评估;加强迁地保护与资源评价;建立"一带一路"遗传资源多边惠益分享机制;构建双边或多边保护合作机制;深入合作开展传统医药研发;加强遗传资源合理开发与驯化栽培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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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传资源保护的国家战略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遗传资源取得”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核心论题,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公约》谈判中争论的焦点。为保护和持续利用遗传资源,本文根据《公约》第15条规定,结合中国在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现状,提出:国家需要建立处理“遗传资源取得”问题的法规、政策及专利制度;进一步开展国内遗传资源的收集保护和科学研究;通过交换和参与合作研究,尽可能从国际农业研究机构和其他国家获取更多的遗传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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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评估海岸线生态服务价值(ESV)是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重要前提,有助于判别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级别,有助于优化海岸线的管理。本文以广西钦州市海岸线为研究对象,以海岸线向海陆两侧各1 km区域为研究范围,评估了钦州市海岸线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探索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在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中的应用,结果表明:ESV较高的区域主要分布在茅尾海北部、七十二泾、三娘湾以及大风江部分地区,ESV较低的区域分布在钦江入海口、金鼓江南部以及大风江西南侧部分地区;ESV评估可以从海岸线资源环境特征上把控其保护级别与开发利用价值,并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提供基础支撑。研究成果可为海岸线规划管理以及后续深入研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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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市场化机制和国际制度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随着植物物种资源的不断减少和因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对植物遗传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 ,植物遗传资源正逐步由公共物品转变为稀缺物品。坚持《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确立的遗传资源效益公平分享原则 ,完善现有国际多边体系 ,促进以“遗传编码功能”价值概念和遗传资源保护效应“内部化”与“补偿”方案为基础的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形成 ,建立“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和“生物多样性合作社” ,将有助于提高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 ,实现全球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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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地资源价值研究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农地价值包括农地提供粮食、纤维等农副产品可计量的市场价值和提供开敞空间、维护生物多样性、保育环境、文化教育等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市场价值。科学、合理地评估农地价值,形成完整的资源成本核算体系,可缓解我国农地流失形势,为制定和实施农地生态管护政策等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文章运用收益还原法及条件价值评估法对湖北省不同类型农地的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较为科学地评估出农地的整体价值,摸清农地资源的价值构成。研究表明,湖北省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及水域用地在内的农地资源的非市场价值现值达2514.88×108元,相当于全省2004年生产总值的39.86%,是农地价值构成中无法忽略的重要部分。全省现有耕地资源总价值达11398.77×108元,目前无法进入交易市场或有效地通过交易机制实现的非市场价值有942.63×108元,占耕地总价值的8.27%;园地及水域用地的总价值分别为3715.27×108元和10192.81×108元,非市场价值的比例份额分别达13.64%和5.48%;现有林地资源的非市场价值达506.35×108元,折合林地非市场价值约6407元/hm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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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国际经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物遗传资源是一个国家的战略资源,处理好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惠益分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国际问题。《名古屋议定书》为解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确立了基本国际法律框架,但其有效实施仍需各成员国的国家立法提供支撑。与中国国情相似的印度、巴西、澳大利亚等生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国家都已经通过了本国立法,印度基本形成了生物多样性总局和邦生物多样性局分国内外分别审批的管理模式;巴西从出台暂行条例到正式颁布经历了10余年的实践修改完善,并专门成立了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CGEN);澳大利亚除了国家立法外,也开展了地方性立法。建议中国应基于国情,尽快出台"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与各类规范使其条款逐步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在不改变现有审批制度的前提下,与现有法律法规协同增效管理好中国的生物遗传资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