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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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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内容所遭受的伤害。工伤赔偿是民事侵权案件的一种。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在向有关单位进行索赔时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单位本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对劳动者又构成了一般民事侵权,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这样就出现了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有数个不同的民事责任,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时有数个不同请求权的保护,即请求权竞合问题。由于各种请求权的着眼点各有不同,尽管救济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行使哪一个请求权,其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权利人究竟如何行使何种请求权,司法实践如何根据立法本意,对劳动者的权利主张给予充分的救济,这是目前工伤争议案件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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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装卸运输队(以下称被诉人)指派该队职工万某(以下称申诉人)及其他3名员工前去杭州某绣品厂(以下称第三人)下属分厂处装卸货物。申诉人在三楼用电梯往一楼运货,当电梯停靠在一楼时,三楼层门启开,使申诉人连人带货从三楼层门坠落到电梯轿厢顶部。抢救治疗后,经杭州市拱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诉人伤残等级为七级。事故发生后,杭州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对第三人的事故电梯进行了检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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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后能否再获工伤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获得交通赔偿后,申请工伤待遇。经法院审理。认定工伤赔偿与交通补偿是不同范围的补偿,并非双重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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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4日晚8时许,云南省元磨高速公路第六合同段水电十四局项目部实验室派解放130汽车送实验室临时工罗某某到墨江县乘车返回曲靖休假,同时派实验室李某某和沈某某两位同志前往元磨公路建设指挥部报批试验报告,同车的还有派到墨江县电力公司机械厂提取项目部委托该厂加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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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一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雇主对雇员过失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判决场地出租者承担连带责任。一、案例经过镇江市某超市把场地租赁给扬州某制衣公司经营。37岁的打工妹刘艳是合肥某公司的促销员。因镇江市某超市与合肥某公司有购销商品关系,2003年1月11日下午,刘艳按公司的安排到镇江市某超市取货,在店内遇到熟人——扬州某制衣公司员工梅子,两人相见后谈笑起来。刘艳站在取货用高架梯旁等着从高架梯上取合肥某公司的货,而梅子此时正站在高架梯平台上取上层货架上的纸箱。梅子边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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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人侵权引致工伤赔偿的立法尚待完善 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原因,概括起来无非两种,即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和非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对非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我国的法律规定非常明确,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工伤职工只能要求工伤保险赔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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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下,不同情形的工伤职工享受完全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地域的工伤职工也是完全不同的赔偿标准。同是第三人侵权的工伤,有些职工享受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双重赔偿,有些职工则只能享受其中的一种赔偿。同是生产安全事故所致的工伤,同工(伤)不同权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公民的劳动平等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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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2021,(7):76-77
笔者认为,从法律性质上分析,职业病民事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与工伤保险待遇有本质上的分野,两者在法律关系基础、给付性质、补偿目的等方面均存在显而易见的区别,因此,不应以工伤保险待遇而完全否定了职业病民事赔偿。与此同时,劳动关系的存续更不应成为职业病民事赔偿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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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雯 《安全》2003,24(5):43-45
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致害原因不同会出现不同的情形,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种: (1)雇工在完成本职工作时,因用人单位的故意或过失,导致雇工伤亡时,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里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在用人单位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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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普通的案件,却又是十分典型的案件。因为劳动双方没有签订用工合同,因为业主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这场官司打了5年之久。这其中既有业主无视法律法规,违规用工,出了事故逃避责任;伤者不知晓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找错部门,延误了工伤理赔;也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糊里糊涂,不当作为。一审二审,以至再审。最终,伤者虽然赢了官司,但不论业主、伤者,还是有关部门、法院,都耗费了精力,留下了遗憾,也引出了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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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业安全》2006,(4):97-97,96
在处理工伤保险的具体问题时,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有时会产生这样的疑惑:职工因工受伤后,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还能再要求民事赔偿吗?对此,我们举两个典型案例并加以具体分析,希望读者朋友能领悟其中的道理,切实掌握工伤职工能够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条件与依据,并做到举一反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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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3年5月10日,某水管站职工王某在抢修高压线路时,被高压电电击致全身重度烧伤,左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鉴定为5级伤残,并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后因落实工伤待遇王某与水管站发生争议,于2004年6月30日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水管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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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系原甲市金源公司纸管机操作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06年5月15日,刘某在操作时左手被纸管机绞伤。经诊断,左手拇指末节指骨骨折,肌腱断裂。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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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时效     
冯清荣 《劳动保护》2003,(11):56-57
一、案情简介申诉人陈某,男,53岁,原桑植县某镇供销社全民合同制工人,1996年10月27日晚因骑自行车到柑桔园值夜班(守柑桔)途中摔伤,经该县人民医院确诊为“肘关节脱位,左尺骨变咀粉碎性骨折”,住院40多天后出院,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1997年12月按工伤办理提前退休手续。1998年,该县供销系统改制,各乡镇供销社资产由县联社统一变卖,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一次性补偿安置。申诉人在按工伤退休后,就多次找原供销社和县联社领导,要求按工伤政策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但原供销社和县联社一直答复解决而实际没有解决。2002年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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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夫妻离异,一子10岁与其一起生活,家有老母65岁,供职于某公司。2004年5月2日,老王在下班途中被出租汽车司机陈某撞伤,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5万元,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老王为五级伤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老王的受伤为工伤。老王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由司机陈某赔偿老王医药费5万元、残疾赔偿金9万元、残疾辅助器具4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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