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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双轨并行的模式在预防性诉讼请求、事实认定以及证据内容上具有共通性,但是却造成两诉在管辖,审理顺位以及既判力上的冲突。因此,需对两诉关系进行协调,实行环境侵权案件集中管辖,明确审理顺位以及合理扩张既判力,以期形成更健全的环境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   

2.
同一环境侵权行为可同时引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种诉讼类型在利益追偿、事实认定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学界主要提出了合并理论和融合理论,但都不能有效衔接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立足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辩证统一关系,援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构造,构建公益诉讼附带私益诉讼的解决机制,形成更完善的环境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   

3.
赋予公民和环境NGO环境公益诉权,目前已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一个共识。但是,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不能仅仅赋予人们一项权利了事,还应该有完善的程序规则来规制和保障权利的行使。具体来说,应当建立以下程序规则:一是合理界定"诉的利益";二是合理设置起诉的前置程序;三是建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双轨制;四是建立有效的诉讼成本控制机制;五是建立诉讼时效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4.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5.
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是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将预防为主环保原则落实于诉讼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核心要素的"重大风险"仍存在内涵模糊、认定主体错位、认定路径不清等认定困境.为此,应逐一做以下完善:通过界定基础对象和划定程度要求,进而明确内涵;矫正认定主体,澄清法院是唯一决定性认定主体,但同时为行政机关和专家辅助认定设计制度渠道;最后,还应适宜地构建具体认定路径.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各地环境污染事件频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其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已有多起,但由于我国立法以及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角色定位等方面的局限性,使得检察机关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主体地位不明、诉讼权利不清。基于当下的政治环境,结合检察机关的自身优势及其职能性质,我国检察机关已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应在立法与相关程序方面不断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正这是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我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判决的生态破坏类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此案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乃至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具有多重示范和启示意义。对草根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科学认可,有利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从立法来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存在较大缺陷和不足——法律对社会组织规定过于严苛,且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只有少数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法律规定的机关"也未释明,使得这一主体作为原告几乎停留于文本,未得到有效实践.基于此,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完善:一是对社...  相似文献   

9.
蔡梦然 《四川环境》2021,(3):194-198
环境侵权案件常常会同时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从而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同时发生,这两种诉讼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对此,我国目前采用并轨制的模式并有一些法律规定加以规范,但这些制度设计与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不足以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由渤海湾漏油案引发思考,赞成在我国适用衔接制的协调模式,同...  相似文献   

10.
2005年"两会"期间,我关注了政协委员梁从诫"关于尽快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在提案中,他呼吁国家通过立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破坏环境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我认为,这是一项对环境保护工作十分有益和及时的建议,它反映了环境法学界和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心声。  相似文献   

11.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2.
以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目的,通过梳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制度,并对美、日、德等国的相关制度展开比较,阐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发展阶段。同时,以法律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为分析视角,批驳当下推动公民作为主体的主张。提出大约十年后,当制度发展到"充分的利益关系"阶段,将公民纳入法定主体范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3.
要闻     
《环境教育》2015,(Z1):66-67
<正>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污染诉讼立案受理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环保公益诉讼有法可依但有法难依的窘境有望缓解。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个人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该司法解释6日起施行。《北京晨报》外来物种入侵我国形势严峻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已成为遭受生物入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国际上最具威胁性  相似文献   

14.
<正>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公民个人、社会组织所不具有的优势,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对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当前大多数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已多次出现。然而我国法律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却未有明确规定,因而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5.
在环境保护行政监管领域,如何通过引入和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效矫正环保领域的"政府失灵"一直是公益诉讼的热点。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已有理论与实践基础,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紧跟改革新动向,在诉权行使、受案范围、诉讼请求的确定等方面加以完善,并加快试点工作进程。  相似文献   

16.
于文轩  景璐 《绿叶》2013,(9):61-65
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起诉难、立案难、如期审理难和信息获取难等问题。为此.应健全相关立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制度及与之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法律制度;同时推动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解释权;还应落实监督机制,督促司法人员依法审判.解决拖延判决等问题。  相似文献   

17.
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公民宜居权保障困难,传统民法理论对居民环境利益补偿不足,环保组织及检察机关起诉存在弊端等困局。而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则有利于弥补其他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弊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证成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可以得出环境权能够批驳直接利害关系说,证成公民对环境公益的代表性,实现从"公众共用物的悲剧"到"公众共用物的保护"的转换。  相似文献   

18.
《绿叶》2017,(10)
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自此,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8月29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一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推开。加之此前已经明确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涉及公共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方面,有了三类适格主体,同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将可能出现多种索赔主体与赔偿途径。为此,亟须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本文对此提出了解决思路与途径。  相似文献   

19.
基于现行立法规定的多元起诉主体,本着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开展、解决诉讼冲突、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原则,依据相应的设立标准,让最合适的主体有机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先,设置行政执法前置程序,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协调融合.其次,按照环境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将案件范围二分,在此基础上根据顺位设计的标准合理划定三类主体的起诉...  相似文献   

20.
葛枫 《绿叶》2014,(7):44-50
今年四审修订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界定下来,这将历时三年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论暂时画上了休止符。但该法条对于主体资格的规定过于笼统,仍需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范围。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有待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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