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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频繁发生,自然环境持续恶化.为有力地抗制环境犯罪,刑法学界提出了包括增设过失危险犯在内的多项强化环境资源保护的刑法对策,然而备受期待的《刑法修正案(八)》却最终没有采纳.另外,在我国环境犯罪执法中以罚代刑、有罪不罚和重罪轻罚等现象较为常见,极大地削弱了刑法遏制环境犯罪的功能.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和难以改变,表明遏制环境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不能只将目光聚焦于罪刑规范的完善等个别因素上,而应当站在刑事政策的高度加以审视,为环境犯罪确立特殊的具体刑事政策,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调动更多的法律资源和社会资源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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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生态环境立法活动极其活跃。与此同时,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等也变动较大。本文着眼于提高环境法执行效率,为达到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和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等方面的若干重要问题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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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犯罪的形势极为严峻,为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必须遏制危害严重和危害深远的环境犯罪,然而环境犯罪的现行刑事立法却仍存有不足,刑事执法不严,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此,国家应当确立从严惩处的环境刑事政策,并通过完善环境犯罪的立法、加强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和严格执法加以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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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新疆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重视度不高,导致新疆各地生态环境越来越差。面对新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难以落实、环境执法不严、司法救济困难、监管机制不完善、环保意识不足等问题,自治区政府应完善新疆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推进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建立环境保护司法救济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等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路径,建设美丽新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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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近年来为司法机关所关注,完善环境刑事审判程序,有利于实现司法防控环境犯罪的目的。应当畅通环境刑事司法渠道;明确环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及案件管辖分工;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环境刑事诉讼应当以庭审为中心,提高司法公信力。证据审查是至关重要的,建立合理的审查机制才能使证据在庭审中发挥积极作用。应重视量刑工作,使审判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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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犯罪污染水环境、破坏渔业资源并威胁航道与防洪安全,是长江大保护中生态环境治理的核心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河道非法采砂行为适用非法采矿罪,规定施行近3年以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总体可控,但非法采砂已形成造船、采、过驳、运、销五个环节分工明确的"黑灰产业链","刑法、行政法、民法"多元法律治理体系合力发挥不足。应以有序与增效为导向,完善多元共治的法律机制,依托长江经济带与河长制搭建有序治理的法律框架,并健全检察公益诉讼配套措施等核心法律规则,实现"刑事打击促进行政管理与民事赔偿"的法律体系融合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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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犯罪污染水环境、破坏渔业资源并威胁航道与防洪安全,是长江大保护中生态环境治理的核心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河道非法采砂行为适用非法采矿罪,规定施行近3年以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总体可控,但非法采砂已形成造船、采、过驳、运、销五个环节分工明确的"黑灰产业链","刑法、行政法、民法"多元法律治理体系合力发挥不足。应以有序与增效为导向,完善多元共治的法律机制,依托长江经济带与河长制搭建有序治理的法律框架,并健全检察公益诉讼配套措施等核心法律规则,实现"刑事打击促进行政管理与民事赔偿"的法律体系融合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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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然而,在贯彻执行"最严法治观"的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守法意识弱、环保行政执法尚有不严等现实制约因素。本文提出了贯彻"最严法治观"须重点关注的问题,并详细阐述了环境司法中落实"最严法治观"的具体路径,即弥补环境资源法律漏洞,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民事审判的功能,从严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侵犯环境权益的行为,完善环境司法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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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然而,在贯彻执行"最严法治观"的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守法意识弱、环保行政执法尚有不严等现实制约因素。本文提出了贯彻"最严法治观"须重点关注的问题,并详细阐述了环境司法中落实"最严法治观"的具体路径,即弥补环境资源法律漏洞,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民事审判的功能,从严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侵犯环境权益的行为,完善环境司法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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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 ,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 ,人类社会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 ,在各种措施当中 ,强调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有鉴于此 ,我国在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根据该章节的规定 ,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 ,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在环境犯罪的各种罪名中 ,除“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少数罪名外 ,绝大多数是以结果犯作为处罚对象 ,而没有以危险犯作为处罚对象。这就是说 ,只有当危害环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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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设“健全生态环境法治”专节和其他相关章节,对进一步依法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提出明确要求,这对全面实现黄河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为此,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水生态保护制度、水环境保护制度、水灾害治理制度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并创新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加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要推进黄河流域执法和司法的联动与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制度的有效衔接;要完善履职尽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建立区域协同保护机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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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资源犯罪不仅需要严厉的刑罚惩治,也需要采取综合预防措施。由于环境犯罪的潜伏性等特征,导致我国对环境犯罪的惩治不力。环境犯罪预防体系中存在许多问题,如环境犯罪刑法地位较低,执法不严,公众环境意识不强等。应通过完善环境刑事立法,加强环境刑事司法,严格环境执法,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国际合作,形成综合的、完善的环境犯罪预防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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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境问题关乎个体利益,关联社会发展,关系到人类社会整体的进步。注重对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应有之义。在法律体系中,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协调,是破解环境难题的法治思路。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协调、互动,重构环境权力与权利,不仅可以实现传统民法的转型,而且有利于促进环境法的健全,还能够促进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吕忠梅教授所著的《沟通与协调之途: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一书,正是从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协调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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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是针对生态保护以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问题为理念,对具有生态危害性以及危害生态环境的人员及单位进行犯罪定罪及量刑的法律依据.环境刑法可以对严重危害及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遏制,以减少生态环境犯罪几率的出现,提升法律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贯彻落实法律对于生态环境安全问题的管理,从而有效保障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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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8,(6)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本文通过回顾中国环境法治四十年的发展,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生态文明理论四个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其成效与经验。四十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长出牙齿、利齿,生态环境执法随着法治建设的完善也在不断优化,环境行政、民事和刑事司法不断全面加强,并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法治各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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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创新举措和有效途径.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机制在探索建立过程中制定了大量法律文件,初步建立起了包括案件移送机制、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等在内的"两法"协调联动制度框架,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据此在实践中形成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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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水框架指令》是欧盟制定的水环境管理政策,为其成员国的水环境管理提供了共同的目标、原则、定义和方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该指令致力于让欧洲的水环境能够同时满足人类自身的需求和动植物群落的需要,其先进的水环境评价体系、严格的污染管理标准、科学的水生态保护理念和法律效力都在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该研究综述了欧盟水框架指令从关注生活生产到生态保护、从单一到整体的发展历程和地表水环境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系统总结了欧盟地表水水质评价体系、水质监测和流域综合管理政策及其管理理念先进、标准制定严格和生态保护科学和法律效力优先的特点,并对比分析我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生态环境管理现状,以期学习、借鉴和吸收国际水生态环境管理的有益经验,为我国的水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新思路和新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