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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核查机构在理论上存在私人核查机构和具有政府背景的核查机构两种类型.私人核查机构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类型.同时,也存在政府部门直接委托核查机构和由排放单位委托核查机构两种委托模式.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第一种模式.在排放单位直接委托私人核查机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政府背景的核查机构的情况下,核查机构的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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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然而,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存在主体性质不明、职权内容不一、责任规定不足等法律障碍。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相关立法欠缺,现有法律规范无法对其予以规制。因此,建议碳排放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交易机构的主体性质为行使行政职能的国有企业,并从全国到地方进行职权内容的立法落实,建立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体系,促进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功能实现,保障碳排放权交易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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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能力得到加强,但监管能力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依然是当前和今后的主要矛盾。"企业申报、政府监管"的二元体系是引发上述矛盾的主要根源。本文根据国内外的实践,提出引入第三方机制,建立"企业申报、机构审计、政府监管"的三元体系,可以增强危险废物的监管能力,实现风险防范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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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与能源安全已经成为政府与企业的首要关注事项.值此之际,气候集团出版了这份第三版《降低碳排放,增加利益》报告。在过去的十二个月里.我们可以看到报告参加降低温室气体(OHG)排放行动的企业和政府数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加。众多领域的领先企业除了达到政策要求的减排标准外,还在继续努力降低排放,很多企业的减排量达到了25%以上,这些领域包括从公有到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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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提出,第三方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一个新的突破。本文从我国的法律、市场、监管等方面出发,探析当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为推行第三方参与环境污染治理需要加快调整和完善的解决措施和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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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牡丹江市在城市污水和污染源在线监控两个方面引入第三方运营,取得了一定成效.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践来看,牡丹江市污染第三方治理存在费用补贴渠道需要完善、污染治理领域亟待拓展、相应扶持政策亟待完善等问题.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扩大污水市场化运营范围、引入多方参与环境治理第三方运营、建立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等对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环境治理,立足现有条件,扩大推广范围,从而引导牡丹江市环境治理第三方运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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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建设项目HSE第三方管理模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曲非 《安全.健康和环境》2010,10(7):13-14
石化建设项目既具有作业面狭窄,高处作业交叉集中,用火、用电频繁的特征,又具有大型吊装作业多、易燃易爆场所多等特点,极易发生各类事故。项目受进度、质量、投资等方面的制约,严格执行HSE管理体系难度大。如何提高大型石化工程项目HSE管理水平,建立高效的管理模式,把事故和损失降到最低点,成为项目HSE管理的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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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第三方治理是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改革背景下产生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强制缔约理论可以为其正当性背书.限期第三方治理本质上属于行政命令,其内容是对当事人课以强制要约义务.因限期第三方治理缔结的合同应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是在内容上要包含排污单位本应承担的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内容,其次是在合同订立后要及时备案和登记,最后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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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打破了传统的污染治理模式,是环境污染治理的一项重大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文件.目前上海已在七大领域对第三方治理进行试点,在对金山区的调研基础上,分析了上海市环境治理现状,从治理模式以及治理绩效等角度对上海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进行探讨,分析发现了污染企业治污积极性不高,环保企业生存压力大等问题,并从政府,污染企业和环保企业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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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事件中,第三方运维企业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被认定为违法,未受到行政处罚、资格处罚以及联合惩戒,也未被追究单位犯罪。长期来看,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处罚办事人员不处罚领导、追究违约责任不追究法律责任,依然无法遏制第三方运维企业作假,需要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严惩重罚制度。建议完善以下规定,落实对运维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重罚:一是修改《环境保护法》,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运维机构不属于"环境监测机构"、不需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悖论;二是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将本条立法解释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要求拓展至第三方运维企业,增加对干扰环境质量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三是修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去掉"弄虚作假""故意"等容易导致主观过错认定难、门槛高的用词;四是将环境质量监测违法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强化惩戒措施;五是在制定《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时规定"从业禁止";六是作假严重的,适用行政处罚"双罚制";七是探索"按件计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