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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目前实践来看,《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颁布并未真正解决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界定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借鉴域外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制,可以通过转变法律规制重心,改变界定适用范围方式,明确不符合规定的派遣员工的相关出路和完善配套制度等,完善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与国外相比已经处于超常发展的状态,这也说明,现行立法存在着“规制失灵”问题。为确保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应认真落实劳务派遣的‘三性”原则、同工同酬原则和连带责任制度。同时制定限制和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业目录,建立派遣用工转正制度,加强工会的作用等。 相似文献
3.
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机构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才能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但是,实践中对于如何正确把握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如何监管等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笔者就此提出了一些观点和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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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曾某自2006年1月进入甲市A公司担任机修工。2006年4月,A公司与乙市B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期限为2006年4月5日至2007年4月4日,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输送劳务人员,A公司按期向B公司支付劳务人员综合费、服务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