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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污染谁治理”,这些年来已成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指出:“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实际上,这条“原则”目前不仅被应用到老污染源的治理上,作为编制老污染源治理规划的一条根本原则,同时,在新污染源控制方面,也可以看到它的影响;在大自然保护工作方面,已为某些同志发展成为“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但是,我认为,这个“原则”并不那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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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污染谁治理”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的“真理”之一,然而,这个真理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从中西部传来不绝于耳的环境消息:天然林禁而又伐,小造纸死灰复燃,污染厂逃难西部。更不用说西部送给北方城市的第廿五个节气——沙尘暴了。显然,“谁污染谁治理”是许多地方实现不了的“真理”,是在某些条件下才管用的“真理”。近年来,这个真理的修订版也出台了:“谁受益谁补偿”,其制度形式就是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这个机制为什么重要,为什么“谁污染谁治理”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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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在偷偷摸摸地搞危机“公关”?“中国乳业标准全球最差”这个事实真相,何以就做得而说不得?提升与改进中国乳业标准到底还有没有希望和打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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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北京的老百姓发现,如今一出门就会陷入汽车的包围中。就在上周,记者六岁的女儿从学校带回的一份健康检查报告说,她血铅含量超标。打电话一了解才发现,周围这样的孩子还不少。原因是什么?几乎所有的人都把矛头直指"汽车尾气"。那么,目前,造成汽车尾气日益严重的祸首是谁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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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新的《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优化举证责任由此成为环境诉讼的关键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优化程序法,还需要在实体法、立法宗旨、执法理念上予以突破。综合现实案例和他国环保法的经验,"谁接近证据谁举证"和"谁反驳可能性谁举证"的原则、环境公益诉讼、举报人制度等对于完善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有法律上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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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那么,企业治理污染的资金从何而来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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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厂进驻某村庄数年,数年来该企业排出的废气、废水污染使某村民跪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领导整治该企业,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对该企业所在的市实施"区域限批",2008年,12月该企业搬出该村,企业搬走了,可是它给村民留下的只是挥之不去的环境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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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不久前参与处理了一起错综复杂的环境污染案。深感环境污染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由于历史和政策的原因,它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特别是这起污染案综合地反映了我国城乡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承德地区水利局所属鱼种场位于承德县县城下游。有60多亩池塘培育鱼苗。鱼种场旁边的进水渠引自老牛河,河的上游有化肥厂、织染厂、淀粉厂、酒厂等企业向河中排放废水,而县城市政排水管道排出的生活废水则直接进入供水渠。由于工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生产和生活废水量成倍增长,鱼种场进水的水质逐年恶化,对其生产产生了不利影响。从去年夏天开始部分鱼塘出现了鱼苗死亡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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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造纸厂是津市地区污染大户,三废排放,一直是该工厂头痛的大问题。多年来在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在三废治理、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津市市造纸厂现已扩改为年产8O00吨机制纸的制浆造纸企业,依据《环保法》“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津市市环保局加强了对造纸行业污染控制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做到领导、奖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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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排污费,是根据环保法用经济手段加强环境保护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好办法。排污收费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和对社会损失的补偿,并为治理污染提供一部分资金;同时对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还能调动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实施证明,在各省、市、自治区大都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个别地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