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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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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劳动者上下班途中与工作本身的紧密关联,将上下班途中的风险视为劳动风险或社会风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列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作了补充规定,即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也能认定为工伤。但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空间和线路要素没有进行界定。在实践中。劳动者偏离正常的上下班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就成为一个疑难问题。本期刊发了吕琳的文章,欢迎读者就此问题展开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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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尽管几经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作出了比较全面、完整的规定,然而,由于职工遭遇伤害,特别是意外伤害的多样性与复杂性,难免有些情况不能完全被条例所涵盖。当职工遭遇某些意外伤害,工伤的认定可能会出现分歧与争议,除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也要视情况作出科学的认定,保护职工权益。  相似文献   

3.
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大要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虽已经过1年多的实施,然而,就"特殊职业""特殊行为"的工伤要件构成的认定,实践中还不时有分歧发生.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准确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作出正确的判定.  相似文献   

4.
因为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工作环境的不同,劳动者遭受伤害的原因也有所不同,造成工伤形成的原因错综复杂。如何判定特殊身份、特殊场合、特殊原因中的工伤,本文分三期进行案例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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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静 《劳动保护》2004,(1):38-39
自今年1月1日起,新的<工伤保险案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它和1996年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相比,有了不少改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加以区别和掌握.本刊特组织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专家和企业代表展开学习讨论,特别是对工伤认定部分进行了重点讨论.这里我们用问答的形式把大家的学习所得刊登出来,以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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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对劳动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8.
王景龙  孙艳  振贵 《劳动保护》2012,(10):76-77
因为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工作环境的不同,劳动者遭受伤害的原因也有所不同,造成工伤形成的原因错综复杂。如何判定特殊身份、特殊场合、特殊原因中的工伤,本文分三期进行案例剖析,本期讲解了几种特殊原由下的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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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7日,《工伤保险条例》经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公布,正式拉开了我国工伤保险全面推行的序幕。10年间,我国工伤保险在取得丰硕成绩的同时,不断面临挑战。站在这个历史的转折点上,我们特邀西北大学法学院于欣华副教授撰写系列文章,带我们一起细细品味工伤保险的点滴故事,观其从何处来,思其将向何处去,领略一番别样工伤保险的风情,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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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提示: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其相关的活动中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时有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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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倚 《劳动保护》2008,(6):112-112
编辑同志: 我公司女工李桌上夜班时,前往厕所解便。因路被临时开挖小沟,加上灯光昏暗,李某不慎跌伤,导致二级残疾。事后,李莱要求给予工伤待遇。我们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厕所不是工作场所,上厕所也与本职工作无关,故李某不构成工伤。请问这样处理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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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认定工伤的规定是否会在修改中予以删除,目前尚未见底。而反映在上下班途中的在途路线的合理性和上下班时间合理性,在工伤认定的实务中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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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范围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采用罗列方式,规定了6种具体工伤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仔细分析可以发现,除职业病之外,《条例》主要是以工作场所来划分不同的工伤类型,具体可分为工作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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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基础上作了新的调整与补充,适用范围更广,操作性更强,也更切合实际。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条件的划分,也更具体明确,合情合理。但遗憾的是,对工伤认定程序没有完整、系统地单独列为一章予以规定,仅散见于各条款之中,其中个别条款不甚完善、明确。  相似文献   

19.
笔者认为,退休后认定工伤,主要是职业病。在理论上也涉及事故伤害,如在职时遭受事故伤害,当时未发现伤害后果,退休后才确诊伤害后果,也可能成立工伤,其工伤成立后所涉及的工伤待遇问题与职业病基本相同。本文仅针对退休后因职业病所致工伤而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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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下班”的理解,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这就使“上下班”的时间概念得以进一步明确,不管是“正常工作”还是“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均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问题也随之而来,职工迟到、延误上班或者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提前告知了用人单位并经过了用人单位的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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