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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大规模环境事故多发频发,大规模环境侵权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将环境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纳入法制轨道,通过环境侵权责任法提供的私法救济手段解决相应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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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确定了一般环境侵权的规则——行为责任,再以《环境责任法》确立了特殊的环境侵权的规则——设备责任。设备侵权是危险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有两个:设备运营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进而导致损害;人身、财产受侵害。设备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设备运营人的过错。设备责任归责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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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填补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环境损害侵权赔偿制度、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制度。按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范围的不同,法律制度可以分为损害承担个别化制度和社会化制度两类。各项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最主要表现为个别化救济制度(以损害侵权赔偿制度为主)和社会化救济制度(包括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排斥与融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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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破坏责任是目前立法中的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新增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侵权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通过私法路径来救济生态环境损害。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私法与公法的协动,以私法为主导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在发展环境法治的同时,也带来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的选择争议、生态环境损害概念的界定、生态破坏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适用、损害生态环境时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问题。因此,我国生态破坏侵权民事责任立法应进一步完善:明确界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公私协力"的救济体系;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用的方式以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致害原因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明确损害生态环境时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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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环境责任制度的立法建构及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对环境自然资源损害赔偿主体、赔偿标准、赔偿方法以及求偿主体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污染人付费的救济理念。而目前我国关于环境责任的立法对环境损害发生后的赔偿和救济较为忽视,面对重大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发生,其救济功能不足。因此,通过对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的学习探讨,对完善我国的环境责任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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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拓展环境污染损害概念的问题,针对我国不同法律部门中对环境与财产的交叉规定,提出了区分财产与环境自身损害的基本原则;分析了人身、财产与环境三类污染损害的经济损失费用构成;阐述了以两步法为基础,由时间边界、空间边界、基准水平和贴现四个要素组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经济评估方法。所建立的环境污染损害与经济评估的概念框架,对推进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评价、深化环境污染损害管理可提供重要技术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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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问题日益严峻,使得环境侵权救济问题受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共同关注与重视.民法资源理念的引入、无过错责任的确立以及侵权救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更好的解决环境侵权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环境法与民法本质价值上的冲突,导致环境侵权调整的对象与救济方式上存在差异.为克服民法在面对环境问题的各种局限,应加强民法与环境法之间的沟通,探索构建环境侵权二元化救济制度和环境侵权损害多元填补机制,最大化保障个人利益与环境公益的双重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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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案件频出,现有的针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案件的救济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为在追究跨国公司母公司的环境责任以及跨国环境诉讼上面临诸多困难。在国际民事责任条约体系下如何改进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值得探讨。现有的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条约体系存在涵盖范围过窄、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救济手段有限、批准实施遭遇阻碍等问题。究其原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过于严苛的条约内容,以及高谈判成本和低预期收益都是阻碍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条约体系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为此,设定责任上限、成立赔偿基金、"议题关联"、推动自下而上自发性设立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条约、以双边谈判带动多边合作是解决当前问题的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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畋论环境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结构-从环境权的视角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简要介绍了环境权理论及其法律实践,指出应当同时从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环境权;明确和界定了“救济”的含义,并进一步指出环境权救济法律制度包括 环境民事救济法和环境行政救济法两大部分。而前者又可分为环境侵害的民事排除和环境侵权损害的民事赔偿法;后者又可分为环境侵害的行政排除法、环境侵权损害的行政补偿法、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法、环境行政权损害的国家赔偿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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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鉴定范围在法学、司法领域具有特定法律意义。但是,在行政管理中,环境损害鉴定被环境损害评估所等同、混淆,势必带来环境损害鉴定理论的混乱和环境损害鉴定实践的乱象。如何界定环境损害鉴定范围是环境损害鉴定理论及实践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本文从环境损害鉴定范围界定依据入手,探讨环境损害鉴定范围议题。研究表明,环境损害鉴定范围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均为缺失状态,环境损害鉴定范围仍未依法确定。其根本原因在于环境损害鉴定理论发育不成熟及环境损害鉴定司法实践匮乏。我国环境损害鉴定实践与环境损害鉴定范围理论界定存在巨大差距。尤其在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实践中,不可用环境损害评估代替环境损害鉴定。因此。界定环境损害鉴定范围是完善环境损害鉴定理论前提;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范围能促进环境损害鉴定实践展开;界定环境损害鉴定范围可以有效地区分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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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严重的农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不仅损害着农民的利益,威胁着农民的生命财产与经济来源,而且制约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在新农村的建设中,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生态农业,完善农村环境法制体系,做好环境规划,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构建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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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然而人类在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加剧了对自身生存环境的破坏,反过来被破坏了的恶劣环境又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经济建设、积累财富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生存环境的保护,达到共存与和谐的发展。为使人们有效的、自觉的保护好环境,首先要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有组织、有措施、分层次、有重点地抓好环保宣传教育工作,使环保宣传社会化、环保意识全民化,形成环保事业人人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环境保护工作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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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河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21,46(2):127-133
作为环境司法审判实践的关键环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是事实判断与法律判断间的纽带。但科学探究与法律辩护是两种不同的认知模式。科学旨在对现象进行分析形成系统的知识;而法律是在有限的期限内对事实问题进行裁决,因此"事实判断""科学判断"与"法律判断"三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语言差异。且由于环境资源类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强,鉴定人与法官的知识背景又各不相同,对该领域的知识可能并不了解,这可能会导致科学家(鉴定人)的科学知识不能与法官的法律知识相衔接,鉴定意见中的科学表述不能转化为法庭审判可以采用的关键证据,直接影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效率。为此,应当建立以真实性和充分性为主要类型的证据采信标准作为环境损害鉴定意见采信规则,提高审判质效,确保环境案件审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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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柱 《中国ISO14000认证》2012,(4):5-10
环境本身损害的责任缺失是我国环境污染管理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文章从社会经济系统与其支撑环境间作用关系过程链的三个响应环节出发,分析了建立环境本身损害责任机制的作用、意义及环境本身损害赔偿的内涵与构成。提出了围绕突发性污染排放问题,以恢复环境为目标,衔接我国环境应急管理系统实施环境本身损害责任的构架。结合突发性污染排放建立环境损害的恢复责任,对推进环境污染损害管理和深化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具有重要支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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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药环境污染与危害的特点及控制对策 总被引:58,自引:3,他引:55
从农药的急性危害和长期、潜在效应等方面总结了我国现阶段农药环境污染与危害的主要特点,分析造成农药环境危害的因素,指出调 整农药产品结构和加强农药环境管理是当前有效控制我国农药环境危害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