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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我公司员工王某2016年12月27日,在工作过程中被车辆撞伤,当场死亡。2017年1月6日,公司与家属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一份,载明:现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亡情形,现甲、乙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死亡待遇款(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35万元整,该款项于本协议订立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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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11月30日晚,某电机公司职工隋某在租住的房屋内因煤气中毒死亡。隋某的家属要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补助费2.1万元、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08万元、丧葬费2400多元。在此之前,隋某的家属已将房东宫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由房东宫某赔偿隋某死亡补偿费7.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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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年初与肇事者吴某,因交通事故一案在交警调解下达成损害赔偿协议:除按交强险的规定办理赔偿外,负有主要责任的吴某一次性按70%的比例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8万元。如今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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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部费用被扭曲的费用模型 在某些企业,除了上述事故间接费用被扭曲外,就连直接费用和预防费用也会被扭曲。 (1)直接费用被扭曲 ①补偿费用过低或没有。以工伤死亡为例:在淮南市某些企业,死亡1名职工企业只花1~2万元补偿费。在张家口市,死亡补偿费一般为每人2~3万元。北京的建筑企业对于死亡的外地民工的补偿费为2万元左右。在上海,给予死亡1名职工的补偿除了规定为5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约3万多元)外,其余就因企业情况而异了,有的单位还赔偿一套住房,遗属大吵则多赔,小吵则少赔,但对于外地民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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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公司一名职工于2005年1月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工伤(右肘受伤),经当地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为十级工伤。同年11月,该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右脚受伤),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为九级工伤。2007年1月,该职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两次工伤的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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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我单位1名职工发生1起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在此特向您咨询。2005年11月17日早7时50分,我单位1名职工骑摩托车上班,从家里到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单位该职工负主要责任,并由对方赔偿我单位职工15万元。由于对方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我单位该职工家属找单位领导要求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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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一位农民工姚清春到江苏苏州一家无照个体石材加工厂打工,在使用切割机过程中,不慎切到右胳膊致残,仲裁部门裁决石材加工厂赔付工伤待遇23万,一审法院判决却认为,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姚清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二审法院认为,石材加工厂无照违法用工,石材加工厂应依法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终审判决石材厂业主赔偿姚清春23万1168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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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月前,我被沈某驾驶的汽车撞伤。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根据《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我和沈某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沈某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5000元。事后,沈某一再以种种借口拖延给付上述赔偿款项。请问肇事者不履行调解协议,能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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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某企业职工林立在患有职业病后,未经工伤鉴定便被其所在企业在改制期间以一次性赔偿了断。为了享受工伤待遇,饱受Ⅲ期矽肺煎熬的林立走上了艰难漫长的诉讼道路。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林立享受工伤待遇的要求。法院判决该企业全额报销林立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并向林立按月发放相当于其本人受伤前月工资的工伤津贴,以及在2002年7月林立工伤伤残等级确定后,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向林立发放护理费,按其月工资的80%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按其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给予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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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管某生前系某不锈钢公司职工。2003年12月19日,管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2004年6月30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管某为因工死亡。同年,管某的继承人肖某等四人以事故的肇事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肖某等抢救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32万余元。肇事方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后达成协议,肖某等获得30万元的赔偿。同时,肖某等四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不锈钢公司补偿各项工亡待遇。仲裁委裁决不锈钢公司补偿肖某等各项工亡待遇8万余元。不锈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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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业务矛盾引发纠纷,丈夫张玉宝被人用浓硫酸泼成“活死人”。案子未破,凶手步步紧逼,妻子李桂玉没有退却.1年多来千里缉凶,历尽艰辛终将罪犯绳之以法。该案历时7年,数度重审。2008年3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吴国锋应支付张玉宝组织工程皮肤材料费4077元——这是法院第四次做出对张玉宝的赔偿判决,至此,张玉宝已获赔141万余元(已执行到位84万余元)。判决后.被上诉人吴国锋不服,提出再审申请。请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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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部分员工因家在郊区平时不能回家 ,住在公司宿舍里 ,只在每月公休日或节假日回家。公司为这部分员工提供了回家的往返车费补助。2001年2月23日早7时左右 ,有几名凌晨2时下夜班的人员乘坐公交车回家。途中 ,因所乘公交车与一机动车相撞 ,造成我公司2名员工死亡 ,另有几人负伤。根据工伤认定有关条款规定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应认定为工伤。由于在“必经路线”上出现了两个概念 ,一条是由公司宿舍到工厂区行经路线 ,另一条是由公司到家。在申报工伤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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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0日 ,河南省西峡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在一次修路放炮中不慎眼被炸成伤残7级 ,花去医疗费上万元 ,当他在他人的指点下 ,聘请了律师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时 ,却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谢老汉不但官司没有打赢 ,相反又要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2000余元。法院为何做出如此判决 ,请看来自法院的纪实。诉 ,显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时间 ,丧失了胜诉权。因此 ,原告谢中华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院则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37条的规定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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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弟学艺受了伤 ,师傅赔偿该不该?徒弟陈某跟随师傅邓某学习木工技术期间 ,右手不慎被圆盘锯锯掉了大拇指、食指、中指大部或全部。经法院判决 ,陈某从师傅处获得了5001 22元的赔偿。邓某系农村木工 ,家具做得精细、别致 ,深受人们喜爱 ,生意也很红火。1999年初 ,陈某经人介绍随邓某学习有关木工的技术。3月9日上午 ,师徒2人在为村民孙某加工柜子 ,陈某在使用木工多用机床加工樘子时 ,不慎右手拇指、食指、中指被锯锯掉大部或全部。陈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于3月27日出院 ,已支付医疗费3719 12元 ,差旅费398元 ,…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