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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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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的生产与利用,特别是支持推动汶川地震建筑垃圾处理与再生利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再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4.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减少商品包装中的资源消耗,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有关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有关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全国性行业组织及单位、中央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清洁生产促进法》,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全...  相似文献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精神,现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厅(局、委)、市场监管厅(局)、银保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  相似文献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是医疗机构管理和公共卫生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全社会开展垃圾分类和处理的重要内容。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国际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将《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3.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交通、商务、质检、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  相似文献   

14.
环办[2009]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有效实施。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我们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局、建委)、生态环境厅:现将《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9月22日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附件1:实施污泥无害化处理,推进资源化利用,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取得显著成效,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明显增强,但仍然存在“重水轻泥”问题,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总体滞后,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甚至出现污泥违规处置和非法转移等违法行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制定本方案。  相似文献   

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和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们研究提出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方案》,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近期,我委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选择确定了一批整车(机)生产企业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  相似文献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车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为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一)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各地区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到期后延期问题。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活动优惠力度,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  相似文献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汽车是消费市场的“顶梁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用好用足已有汽车消费政策,全链条发展汽车流通、促进汽车消费,满足人民群众汽车消费需求,商务部梳理了当前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的主要工作任务和一些地方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了《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地方促进汽车消费经验做法》。  相似文献   

20.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工信厅(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厅(局)、住建厅(委、局)、水利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商务厅(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林业厅(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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